《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期
第五章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行*主管部门审核。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厕所。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第五十一条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建卫生厕所,厕所粪污应当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二条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十四条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上级人民*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执法人员实施行*监察。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下期再见
主管:
中共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委员会
资阳市雁江区丰裕镇人民*府
主办:
丰裕镇*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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