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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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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和《歙县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办〔〕20号)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未批先建。

二、严格建房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策,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应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府按程序审批。

三、加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管理

(一)乡镇在审批中要做到“四到场。一是选址、审查到场;二是定点放样到场;三是施工过程到场;四是竣工验收到场,建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生活用电入户手续。

(二)实行带方案审批。1.建房总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0.5米,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2.5米;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2.2米;以白墙、灰瓦为主色调,体现徽派建筑风格。2.建房用地面积包括主房、附房、阳台、院落、卫生厕所等用地;卫生厕所(卫生间)要严格按技术要求配套建设三格式化粪池。3.建制镇建成区、乡镇集中建房点等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其他地区不超过平方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四)未依法批准或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违法建房个人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行*处罚决定的,由乡镇人民*府依法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违法建设个人负责。

(五)违法建房个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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